关于印发《72886必赢欢迎光临横向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72886必赢欢迎光临横向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72886必赢欢迎光临
2021年11月22日
72886必赢欢迎光临横向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赋予科教人员更大的科研自主支配权,最大限度激发科教人员承担横向合作活力,助推学校人才培养和“双一流”建设,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学校服务社会、产业和企业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项目是指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社会组织等委托学校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项目,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境外企业、自然人的合作项目以及以第三方形式从其他单位取得资金支持的政府购买科技服务类、财政性招标类项目。
第三条 横向项目实行学校、学院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
科技推广处、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横向项目的业务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合同审批、项目立项管理,对合同履约、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管控、会计监督等。
学院是横向项目的合同履约责任单位和具体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合同审核,对项目进展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协助项目负责人履行合同义务。
项目负责人是履行横向项目合同任务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发挥横向项目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合规性、经济合理性承担责任,接受有关方面对项目执行与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等。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合同与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通过合同管理系统完成横向项目合同信息填报,学院、科技推广处进行线上初审、复审、终审,完成三级流转审核审批。
第五条 横向项目合同应由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有效印章;学校委托代理人为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未经加盖学校有效印章的横向项目合同一律无效。
第六条 横向项目合同类型包括: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服务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培训合同
(五)横向国际合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若遇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由项目负责人推荐合适人选,经学院批准、委托方书面同意,报科技推广处、计划财务处备案,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为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完成后所得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九条 横向项目原则上应由学校独立完成。项目如需与其他单位共同完成的,经学校同意后,在合同中明确各方责任、任务及资金分配方案。双方无资金往来的合作合同,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横向项目,学校不予受理。
第十条 不得签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学校声誉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合同,说明变更内容、原因和责任,明确成果归属和资金使用,并报科技推广处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资金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员通过科研项目管理系统,录入项目信息、上传合同文本、认领项目资金,完成项目立项。
第三章 资金与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项目资金,均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组织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应聚焦合同任务、与项目活动直接相关,真实有效、经济合理、合法合规,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2)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水电气暖、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业务接待等费用。其中,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以实际计量结算;业务接待费不超过实际到账资金的15%。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2.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等。
(1)管理费:学校按单个项目年度到账资金不超过7%的比例分段计提,学院可以另行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由学院研究确定具体办法,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横向项目管理费计提比例
单个项目年度到账资金总额 |
学校计提比例 |
学院计提比例 |
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 |
7% |
≤5% |
200-500万元(含500万元) |
6% |
|
500万元以上 |
5% |
为鼓励学院积极组织争取横向合作、多渠道筹措资金,以学院为单位统计,横向项目年度到位资金总额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的,从学校计提的本单位横向项目管理费总额中分别划拨给学院10%、20%、30%、40%,用于学院事业发展。
(2)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参与该项目研发的人员绩效费、中介机构服务费或对项目立项有突出贡献人员酬金等。绩效支出按项目任务合同约定管理。合同无明确约定的,在保障合同任务完成前提下,可按不超过到位资金的30%提取绩效,随年度绩效工资年终一并发放。
第十五条 使用横向项目资金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必须全部纳入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有关资产的处置和使用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有委托业务的,其外拨资金支出应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委托任务、外拨资金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校内分题应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任务、资金额度、任务负责人等条款,采用首次办理立项时即确定校内分题,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再办理校内分题;如因团队新进人才科研启动配套需要分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科技推广处、计划财务处办理。如项目资金多次到款,则一次划定资金分配额度、多次办理上账手续。
第十八条 严禁违规使用资金。项目资金不得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不得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不得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借协作名义挪用项目资金或将资金转拨给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人员聘用、出国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资产管理、资金支付管理等的,应执行有关制度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第四章 结题与结账管理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结题,未约定的由学院负责验收或结题审核。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销支出、归还借款,全面清理项目资金收支和核对资产账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结题的横向项目,结余资金参照国家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可按下列方式之一执行:
1.结余资金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参照《72886必赢欢迎光临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10%归学校,10%归学院,80%作为奖励绩效,随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发放给项目团队成员。
2.可根据学科和团队建设需要全部留用,转入科技发展基金,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继续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启动和匹配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横向项目结题总结,凝练形成科技成果。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登记、论著等)属职务内成果,除合同特殊约定外,原则上归学校所有或共享,学校有权对科技成果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具体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学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切实加强横向项目绩效管理,充分发挥横向项目在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及学科拓展等方面的作用,引导横向合作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横向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科技推广处、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对横向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抽查检查。
第二十五条 履行横向项目合同发生争议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与委托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应依法维护学校权益,由科技推广处牵头,协调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负责处理,学校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六条 委托方违约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牵头,所在学院、科技推广处协调,学校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合同约定索取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因项目负责人违约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72886必赢欢迎光临横向科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发〔2016〕451号)《关于对科研、推广项目经费按比例收取水电暖资源使用费的通知》(校财发〔2011〕121号)同时废止。横向项目涉及校内分题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不再执行《72886必赢欢迎光临科技项目校内分题暂行规定》(办科发〔2016〕26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与学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推广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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